发表时间: 2014-03-30 00:00:00
作者: 创富中心
来源: 广东统一人力资源创富就业促进中心www.chuangf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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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就业促进中心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东统一人力资源创富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统一创富中心”)公章的规范使用,根据统一创富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 统一创富中心的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记管理机关代办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 经统一创富中心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由行政部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
(三)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行政部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刻制;
(四) 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一) 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行政部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 使用单位印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然后报送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 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四)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统一创富中心理事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 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单位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 统一创富中心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 因统一创富中心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三)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四) 统一创富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理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统一人力资源创富就业促进中心
20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