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4-03-30 00:00:00
作者: 创富中心
来源: 广东统一人力资源创富就业促进中心www.chuangfu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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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就业促进中心
员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广东统一人力资源创富就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统一创富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统一创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是统一创富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统一创富中心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是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员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统一创富中心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决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工作。
第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员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员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员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统一创富中心章程规定以及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员工,均可当选员工代表。员工代表的产生,由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员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员工代表对统一创富中心的员工负责,统一创富中心的员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中心的员工代表。员工代表调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缺额由统一创富中心补选。
第九条 员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员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企业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合同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因参加员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
(四)要尊重和支持员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员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员工作。
第十一条 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理事会、监事会中的主要成员。工会主席为员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开员工代表大会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理会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员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员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员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工会主持召开员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统一创富中心可根据实际,采取发布会、工会主席列席办公会、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员工代表联络员、员工意见箱、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员工民主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统一创富中心理事会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统一人力资源创富就业促进中心
2014年3月30日